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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一篇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优秀业务成果

发布时间:2023-08-2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吴进阳 陈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结果,福安法院一篇裁判文书荣获“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裁判文书(民事类)”三等奖。该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归纳焦点准确、论述说理性强,格式规范、语言流畅,裁判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对于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质量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被告人蒋某某因祭祀引发山火,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分别为160.81亩。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失火行为造成75.53亩生态林功能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中,福安法院向被告人详细说明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严重后果,动员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后蒋某某进行了补植复绿,并与村委达成劳务代偿协议,认购了一万元林业碳汇,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落实“复植补种”,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赔偿造成的碳汇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判决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判决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其中已缴纳的林业碳汇费用以及已履行的劳役报酬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

  该案的判决,是福安法院多措施实现受损林地生态修复,推动林业“绿碳”增汇增效的创新实践,是在提档升级“生态司法+碳汇”机制上的有益探索,实现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有机统一的效果。刑民双重惩罚,不仅体现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重拳出击,也让被告人认识到破坏生态的危害,同时劳役代偿的判决新模式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近年来,福安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广大干警树牢精品意识,将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努力在社会中起到树立规则、定分止争、引领风尚、传递正义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821/33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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