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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昆山找工作被骗到缅甸赌场,父亲寻人被告知已遭杀害

发布时间:2023-08-2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上海的纪先生曾听儿子提起,他要去江苏昆山找工作,但此后,孩子再没回过家。经过了解,他发现儿子实际上被拐骗到了缅甸赌场,其从云南专案组得到消息,儿子已被杀害。

  之后,纪先生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因“下落不明满未满四年”,其申请被法院驳回。8月22日,该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闫许双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可以明年再进行申请。

  闫律师称,纪先生家里就一个儿子,去世后,父母都很难过,“这个案子开过两次庭,每次父亲都参加了,每次都当庭哭泣哀叹。”

  嫌疑人供述:遭到殴打,并且已死亡

  2018年1月8日,37岁的纪某告诉父亲纪先生,第二天要去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应聘。4天后,他突然接到儿子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在缅甸的赌场赌输了30万元,被非法拘禁,希望父亲能汇款把他赎回家。

  纪先生表示,通话时,旁边还有人说,儿子在他们手上,要尽快汇款。由于无力支付,他只能同意给3万至5万元。

  随后的三天里,父子俩一直通过电话联系。但1月15日后,儿子便再无音讯。次日,纪先生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杜行派出所报案。

  其称,后来,他发现儿子被花桥镇的黑劳务中介骗去云南,并遭到绑架。同年3月,他和上海公安局刑侦总队的警官到云南省瑞丽市某派出所了解情况,得到云南专案组的通报:儿子已经被杀害,埋尸地点未找到尸体,但已无生还可能。

  根据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纪某等人于2018年1月9日从上海乘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从昆明市乘车至瑞丽市,从渡口偷越国境,到达缅甸木姐的一家赌场,后被关押在房间内。

  案件中的相关被害人表示,纪某被关押期间,曾遭到犯罪团伙成员的殴打,伤势较重,后被带出房间。经对案件中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开展审讯,多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纪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殴打,并且已经死亡。

  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纪某死亡后,尸体被丢弃在木姐往南坎路边一废弃地磅下。民警在犯罪嫌疑人的带领下多次前往缅甸查找尸骸,但均未能找到。因为没有尸骸进行DNA对比,无法证实其是否死亡。

  犯罪人员: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等

  上述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指出,这是一桩以吴新明为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2月29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新明等32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确认,吴新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勾结境外赌场,纠集刘志伟、陈红磊等人,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借款赌博、办理贷款、高薪招工等虚假信息,并提供交通旅费,将被害人诱骗到云南省瑞丽市,再组织他们偷越国境到境外赌场,强迫或诱骗被害人借筹码赌博故意制造赌债,如果拒绝,会被要求偿还高额交通旅费。

  之后,该犯罪团伙以偿还赌债或高额交通旅费为由将被害人关押在境外地点,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虐待、侮辱,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通话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亲友缴纳赎金。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新明等32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图

  2020年6月,法院公开宣判,吴新明等被告人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吴新明被判处死刑,刘志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红磊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申请宣告死亡,法院称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方可申请

  2020年6月23日,纪先生前往杜行派出所报人口失踪。直到2021年10月,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没能找到纪某的尸骸。

  此外,由于缅甸疫情严重,出入境通道已关闭,民警无法再次前往缅甸,也暂时没有发现和他相关的新线索。

  纪先生曾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法院指出,本案中,纪某遭遇的涉刑案件从性质上看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所称的意外事件,应待纪某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方可申请。纪先生此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其申请。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2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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