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徐某某、郎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2021年9月起,徐某某联系山东某啤酒公司总经理郎某灌装酒液,将啤酒瓶套上某啤酒品牌的套膜并装箱。俩人明知同案人林某某将上述啤酒重新包装后假冒科罗娜啤酒出售,仍为其生产啤酒12211箱,已交付12047箱。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同案人林某某货款195600元,山东某啤酒公司收取徐某某货款168000元。经鉴定,涉案啤酒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郎某伙同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58909.19元,情节特别严重,俩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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