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账户内支付结算金额高达3830万余元
能非法获利多少?
是违法犯罪吗?
会获刑几年?
这笔账划算吗?
勿存“一夜暴富”侥幸心理
落入电信诈骗犯精心构建的陷阱
沦为锒铛入狱的囚犯
基 本 案 情
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一张银行卡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3830万余元,共获利1.1万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225万余元;中国招商银行卡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2272万余元,共获利2.9万元。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银行卡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613万余元,共获利0.335万元。
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和1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中国邮政银行卡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00万余元,共获利0.2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云南农村信用社信用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银行卡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480万余元。
2021年8月11日至14日,被害人潘某某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10.2万元,资金流入上述5人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陶某云、陈某英到案接受调查,陶某云、陈某英自动投案,陶某云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陈某英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阳、黄某杰、李某凡、陶某云、陈某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 判 结 果
册亨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阳、黄某杰、李某凡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云、陈某英分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