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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部门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02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婼薇乐护肤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14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婼薇乐护肤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3年5月8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平台“HELIUS赫丽尔斯官方旗舰店”直播间推荐、销售化妆品时,涉嫌存在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18日,北京婼薇乐护肤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直播间销售其化妆品时,直播背景中使用“专研抗老”等字样。另查,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在某平台“HELIUS化妆品旗舰店”主页面及23款产品陈列背景上宣称“专研抗老”。经核查,上述化妆品均无抗老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网络直播业态的发展,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信心的决心和行动。

  二、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祝塘德金制衣厂“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祝塘德金制衣厂“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发现江阴市祝塘德金制衣厂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事衣物等产品的生产,并在某批发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为了提升产品在平台网站的搜索排名等,当事人于2021年7月向平台“店小二”朱某开放了后台操作权限,并提前预支部分钱款用于朱某组织“刷手”“刷单”。朱某通过当事人后台将商品链接发给“刷手”,“刷手”通过商品链接在平台下单并支付价款,但根据约定当事人并不发货。“刷手”在未收货的情况下确认收货,当事人收到货款后将货款转给朱某,朱某再将收到的货款和“刷单”服务费用支付给“刷手”,相关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循环使用。截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该平台共成交1303单,销售总额959.01万元,其中虚假交易354单,虚假交易金额858.7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不法分子将“刷单炒信”从零售领域拓展到了批发领域。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商品批发领域“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三、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谷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谷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2023年4月20日,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苏谷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刷单”记录等材料。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电子商务运营公司,主要为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提供网店的装修、运营、推广服务。为帮助其运营的网店提高流量、交易量等,当事人自2022年起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各电商平台进行“刷单炒信”并收取费用。截至案发,共计“刷单”173558笔、“浏览单”195880笔,涉案金额361.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分批控制,锁定当事人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查阅相关人员的电脑记录,抽丝剥茧最终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

  四、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金沃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金沃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2022年10月18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金沃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外卖平台商家进行有偿“刷单”“刷好评”。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开发“晓*优选”App、建立App用户微信群、发布“刷单”“刷好评”任务,并列明五星好评要求和满额返现优惠措施;组织用户领取餐券,前往网络订餐平台对应的商家下单,随后按照五星好评要求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会员提供返现优惠。当事人按照每单2元至3元不等金额向213家商户收取好评服务费,违法获利71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刷单炒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内同类型违法人员,让诚信回归市场,进一步推动电商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五、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2023年1月9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共开设9家网店,从事工控机的销售。2019年7月30日以来,当事人为提升网店销量以及在电商平台同类网店中的排名,组织员工及员工亲友以发空包或资料的方式虚构网店商品交易量,并向“刷单”人员支付佣金。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2573单,支付佣金27.88万元,虚构交易额69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组织员工及员工亲友等熟人,多年来以“少量多次”的“蚂蚁搬家”方式“刷单”,行为更加隐蔽复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挖掘案件线索,针对“刷单炒信”新手段、新模式,始终保持打击“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六、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赫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8日,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赫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

  2022年11月3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江赫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1年1月至11月,当事人为提高网店新品销售业绩,让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属下单,然后返还费用并支付佣金,即“刷单”。当事人还以现金红包的方式诱导顾客进行好评,即“补单”。当事人通过“刷单”形式虚构交易40单,金额合计2606.81元,支付佣金157.7元;通过“补单”形式虚构好评147单,金额合计13342.3元,支付“佣金”165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刷单”“补单”行为通过虚构商品销售数量和用户好评,干扰消费者对商品真实销售情况的认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七、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善连者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善连者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长沙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线索,反映“量宝”平台利用微信号批量“刷人气”“刷评论”。经查,2022年3月,湖南善连者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搭建“量宝”服务平台并开发内置程序,通过登录多个微信号实现“自动接单、自动点播、自动点赞、自动评论”,并有偿为微信平台用户的直播间、公众号、视频号提供批量“刷赞”“刷评论”“刷浏览量”等服务,以达到提高人气和优先推荐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产品或服务的真实销量、客观评价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性因素。本案中,当事人“刷赞”“刷好评”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也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八、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纵横航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9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纵横航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3年3月16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协同达州市交通局调查一起网络舆情时,发现成都纵横航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在推销会员卡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推销会员卡过程中,其销售人员统一着装(与机场工作人员相似)且不主动亮明身份,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机场工作人员;选择性、片面性介绍会员卡,让消费者对服务范围、抵扣方式等产生误解;宣称的“根据航线航班单次抵扣30元—200元不等”与协议约定的“每次优惠额度为机票价格的2%—20%”不一致,且实际抵扣金额存在低于下限30元/次的情况。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3月19日,当事人累计销售会员卡619张,销售价格1680元/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由点及面”,联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梳理,督促相关行业进行自查自纠,对违法经营者产生震慑,努力营造良好市场消费环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3-08/31/content_12680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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