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叶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百度贴吧上注册昵称“婷归有期”的账号,发布其女友判刑入狱十余年的虚假帖子,将自己伪装成时间再久也愿意等女友出狱的痴情人设,不久后引起具有同样家庭境遇的被害人李某某共鸣。
之后,二人通过百度贴吧私信聊天,叶某某让李某某添加了以其妻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并化名“叶晨晨”与李某某保持联系,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家庭情况。在日常聊天过程中,李某某对叶某某渐生好感,并在对方甜言蜜语的一再欺骗下,误以为自己与对方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
见时机成熟,叶某某先后以家人重病、投资字画、投资二手家具等为借口,不断向李某某借款,或怂恿其使用本人及家属的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近20万元,并将钱用于赌博、请客喝酒、支付家庭生活费等各种开销,肆意挥霍。
此外,2022年6月19日,叶某某捏造爷爷生病急需返回以及要到外地处理生意等虚假事由,骗取李某某信任,驾驶李某某家庭所有的宝马牌小车从周宁县返回漳州市。抵达漳州市后,叶某某指示妻子将车辆出售给二手车行,在被车行告知证件不全无法出售时,又将车辆抵押给车行,从中获利33000元,并告知车行若车辆无法按期赎回,则由车行自行变卖处理。经鉴定,涉案宝马车价值16万余元。
周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诈骗的财物部分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相对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周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