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刷单服务,对指定商品给予好评或差评,迷惑误导消费者。近日,记者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一案,两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
2021年3月起,钟某为牟取利益,纠集他人在国内多地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为他人提供某平台刷单服务,每条评价的费用180元起步。收到他人刷单需求后,钟某雇佣林某为“网络打手”。由林某在某网站注册大量买家账号,并在购买指定的商品后,进行好评或差评,从而提升或降低该商品在某网站的排名。完成订单后,钟某按照商品标价情况,给予林某7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经查,钟某伙同林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共计完成刷单评价至少938条。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钟某、林某为平台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制造并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进行了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形的虚假宣传。刷单行为影响了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6.8万余元,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高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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