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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寄物品丢失 法官调解速赔付

发布时间:2023-09-0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魏明东 简林津)近日,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货物丢失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黄某为零担车司机,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2年12月25日,朱某委托黄某将一包金线莲运往龙岩市新罗区,收货人为案外人陈女士。黄某到达龙岩市新罗区后,因未能及时联系到陈女士,便自行决定将货物放置在某取货点后离开。第二天,当朱某询问陈女士是否收到货物时,陈女士却表示无人联系自己取货事宜,至今尚未收到货物。

  得知此情况后,朱某立即联系黄某。黄某表示该取货点无人看管且未安装监控,货物已经丢失。因双方数次协商未果,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货物损失6800元。但对于货物丢失的赔偿数额,双方各执一词。

  朱某认为,货物丢失系黄某过错所致,且在发现货物丢失后已及时联系收货人及黄某沟通减损事宜,尽到了托运人义务。黄某则认为,其已将货物及时送到托运人指定的收货地附近,货物丢失是因为收货人电话无人接听没有及时取货导致,且当时只收取了10元运费,只同意赔偿1000元。

  承办办法官认为,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主要原因系其未收到黄某的送达通知。黄某未经收货人允许,自行决定将货物留存至取货点,且取货点无相应人员看管,其对货物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朱某提供的客户销售票据等证据显示,可印证该货物价值为6800元。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开导下,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并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当场赔付朱某货物损失4000元,朱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830/34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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