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20年,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环卫所所长汤某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2年11月26日,汤某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相关违纪所得已全部追缴。
2017年6月,某保洁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碧湖镇镇区保洁项目。该公司股东为了跟镇环卫所所长汤某林搞好关系,主动邀请其入股该项目。
汤某林不想错过这个“送上门”的赚钱机会,便以占股三分之一的形式入股该项目。此后两年多时间内,汤某林按照占股比例,先后6次通过妻子账户获得项目分红共计23.8万元。
2019年,汤某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另一家保洁公司请托,为其清运生活垃圾提供便利,并通过妻子的账户收受该公司老板所送好处费1.73万元。
纸包不住火。在收到关于汤某林的信访举报件后,碧湖镇纪委监察办立即开展调查。2022年11月,因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碧湖镇党委给予汤某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收缴违纪所得25.53万元,免去碧湖镇环卫所负责人职务。
违纪党员反省
我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伸了不该伸的手,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期待,背离了初心和使命,我对自己所犯的错误非常后悔。
执纪者说
精神上“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加强对党纪国法的学习,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始终把敬畏和规矩立于心中。“小官”虽小,但在所辖区域和行业具有绝对的权力,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小微权力的监管,严防小微权力“任性”乱用。
(丽水市莲都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