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纵横 > 如何让社矫对象“管得住”“放得出”?“执心向善”让司法监督更有温度

如何让社矫对象“管得住”“放得出”?“执心向善”让司法监督更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社区矫正对象杜某经常性跨区域的申请理由正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意其申请,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符合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近期,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就一起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监督案组织公开听证会,依法推动辖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获批准。

  这是集美区检察院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坚持以“善于执行、执心向善”为理念贯彻“善执”文化的又一个成功范例。2021年以来,该院共纠正刑事执行违规案件250余件,督促立案执行金额265万余元,监督600余名判实刑未收押罪犯交付执行,获评全市首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十佳案例。2022年10月,该院作为福建省检察机关的唯一代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视频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推介执检“厦门经验”。

  社矫对象“管得住”“放得出”

  “我错了,我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刻反省,自愿接受惩罚。”2022年5月,在集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的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外出处罚公开听证会上,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真诚悔过。这场特殊听证会的召开,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该场听证会的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犯盗窃罪被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没想到的是,在离缓刑考验期结束只剩4天时,陈某抱着侥幸心理,未向社区矫正机关请假就私自陪同朋友到外地游玩。越界行为被发现后,陈某又多次将手机关机,拒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隐瞒事实,抗拒监管。

  

  集美区检察院就一起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监督案组织公开听证

  获悉该情况后,集美区检察院为对陈某的违规行为做到精准处置,组织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专职调解员、执业律师担任听证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案件当事人等参加。

  听证会上,听证员经过向案件当事人提问、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陈某漠视监管规定外出,且隐瞒事实、抗拒监管,情节恶劣,应当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最终,陈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

  陈某的案例并非个案。据集美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杜绝此类情形,该院双管齐下,通过组织公开听证树立“警示牌”,监督监管机关增加抽查打卡和点验次数,围起监管“栅栏”。截至目前,已经先后建议对不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或警告30余名、撤销缓刑1名,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听证会上,当事人陈述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的诉求

  “善于执行”让司法监管有力度的同时,集美区检察院也讲究“执心向善”,让司法监督更有温度。

  “多亏了新规定,我才能及时赶到外地与客户谈生意,顺利签下一个大项目。”今年7月初的一天,集美区社区矫正对象、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来到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与检察官分享其成功签约的喜悦。

  刘某所说的“新规定”,便是2021年8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福建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原来,按照以往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需要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但不少商业活动往往是临时安排,因请假手续繁琐、提前审批时间长、批假时间短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者外出考察难、谈判难、拓展难,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经营。”集美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自《办法》实施后,像刘某这样的涉企社矫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请假手续简化了,外出时间延长了,从制度上为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让社区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检察官约谈社区矫正对象

  近年来,集美区检察院积极回应社区矫正对象的呼声与需求,组织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听取和征求意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申请外出难”呼声,该院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探索建立简化请销假审批机制。2021年4月,监管机关采纳了集美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通过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在全省率先出台《集美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办法》的出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们在全省率先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处罚公开听证会,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助力社区矫正对象‘管得住’;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区域请假机制,有效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助力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集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黄陈炬说。

  监之有法,督之有道

  “罪犯王某某,因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现决定对你收监执行。”不久前,伴随狱警的庄严宣告,在集美区检察院的现场监督下,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王某某依法被龙岩监狱重新收监执行。

  2022年,为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防止“一保到底”,集美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为了提升办案精准性和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联合检查组还特聘3名主任医师作为“外脑”全程参与,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参加,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检察官现场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被监狱重新收监执行

  

  经过对包括罪犯王某某在内的所有在矫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原始病历资料和每三个月的病情复查材料的仔细核查,3名专家当场向检查组逐案出具了病情复查诊断报告,提出明确的专家意见。

  随后,集美区检察院查阅了罪犯王某某刑罚变更执行和接受日常监管文书档案,征求王某某服刑监狱的驻监检察室和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结合专家建议,核实王某某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次因极度病危被监狱决定保外就医,现因其病情稳定且已出院在家休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不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鉴于王某某刑期未满,集美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区司法局采纳意见并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收监,于是上演了由检、司、公、监协同收监的一幕。

  

  集美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

  “我们要切实拧紧暂予监外执行‘监督阀’,防止暂予监外执行成为逃避刑罚执行的‘避风港’,守好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今年4月,在与集美区司法局、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签订《关于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时,集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岳金富表示。

  据介绍,近年来,集美区检察院不断推进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履职水平,2021年以来已办理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检察机关意见21件,前置监督端口,严格把好暂予监外执行“入口关”;定期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病情复查、教育帮扶、终止或解除矫正等5个方面深入检查,严格把好暂予监外执行“质量关”。

  不仅如此,集美区检察院还联合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意见反馈等机制,为良性互动奠定基础,建立“纠前联系、纠中沟通、纠后回查”工作模式,助推区司法局堵塞工作漏洞,完善《集美区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等3项机制,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互促共赢良好效果。

  司法为民,止于至善

  “感谢检察官,我们的保证金已经退回来了……”2023年6月,顺利领取到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张某和郭某通过电话,向集美区检察院检察干警表示感谢。

  2023年5月,集美区检察院开展“涉取保候审保证金”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张某、郭某等9名罪犯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所涉案件判决于2022年均已生效并开始执行,张某、郭某等9人在一审判决时已将罚金全数缴清,而保证金尚未退还。

  

  帮助服刑人员追回多缴纳的罚金,检察官收到感谢信

  针对监督活动发现的问题,集美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制发检察监督意见书,相关部门收到意见书后积极整改,组织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及时退还了保证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不仅要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要切实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对刑罚公正执行的更高要求。”集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斌说。

  近年来,集美区检察院执检部门始终坚持用心用情办好每起案件,以“小切口”为突破,积极参与市域“微治理”。如该院主动融入区企业全域服务试点工作,将追赃挽损作为专项检察,能动处理被害企业合法诉求。

  

  集美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会签《关于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值得一提的是,集美区检察院聚焦判实刑未交付执行难点堵点,协调各部门合力解决,截至目前,已经推动建立保证金及扣押折抵财产刑公法协同及检察同步监督等机制,完成保证金划拨8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没收、退还等环节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章立制实现长治长效。

  “我们充分发挥福建省刑事执行信息化对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全覆盖的优势,依托省政法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省社区矫正监管智慧平台等,深化数据碰撞、关联分析,实现对社区矫正执行各环节实时监督,有效提升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叶斌说。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9/2023-09/13/content_126828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