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确病情复查指定医院范围、严格病情复查工作机制、规范病情复查审核程序、加强检察监督等四个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进行全面规定,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解决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的难点堵点问题,省司法厅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联合检察院、卫健委等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解决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问题列为专项整改整治任务重点推进解决。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为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关于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的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24家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指定医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指定医院范围,增加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医院等117家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作为全省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情复查指定医院。
《意见》要求,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和当地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情况,并组织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病情复查审核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进行审核。《意见》还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
《意见》的出台,将很大程度地解决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居住在偏远乡村路途遥远或身体疾病严重等原因导致的病情复查难的问题,对进一步健全我省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机制,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起到很大的推动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