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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暂外社矫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意见背后的检察考量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各地存在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堵点问题。

  为确保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解答实践困惑、打通堵点问题、杜绝“纸面服刑”,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运城市盐湖区、稷山县等市县实地调研。在摸清现状、剖析原因的基础上,今年8月份,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9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从明确病情复查指定医院范围、严格病情复查工作机制、规范病情复查审核程序、加强检察监督等4个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在指定医院方面,在原来24家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基础上,再增加117家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作为病情复查可选择医院,解决了因地处偏远、行动不便等原因导致病情复查难的现实问题;在规范病情复查、审核方面,要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指定医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如专人对接病情复查工作、两名副高以上医师审核出具意见等。《意见》专门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病情复查、延长复查期限时,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病情复查审核工作。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或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组织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等。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69a63a221ebe4b518940ac14c0a96c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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