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玉水 吴诗园)小区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业主则认为,物业费包含了电梯使用费,但其从未使用电梯,因此不应该交电梯使用费。近日,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业主补缴物业费。
李某是某小区业主,家住2楼,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因李某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尤溪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100余元,其中包含电梯使用费,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600余元。庭审中,李某表示,该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明显不到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物业费应该适当扣减,并且他住2楼,没有使用过电梯,所以不应缴纳电梯费。
法院经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某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李某主张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的物业费,包括电梯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请,根据实际情况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共计31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楼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了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