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所谓“高质效”,“质”是指质量、品质;“效”是指效率、效果。其中,质是前提,离开了质谈效是本末倒置;效是追求,也是目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般意义上而言,效率高,效果才会好。“高”,则与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越来越高的新需求紧密相连。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确保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理论研究、组织检委会会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备案评估等职能作用,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高质量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检察理论研究是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各级检察机关、每一位检察人需为之努力的“系统性工程”。从助力高质效办案的角度,开展高质量的检察理论研究有助于更新办案理念、提升办案能力。一方面,检察工作现代化,首先是办案理念的现代化。理念上清醒,方向上才不会出现偏离,行动上也才会更加坚定有力。新时期,要持续强化对于“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等检察工作理念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检察工作现代化,基础在于办案能力的现代化。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能够对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提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新时代检察人员专业素养提升的“催化剂”“加速器”。近期评定的第五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均具备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他们或承担重点研究课题,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尤其重视把办案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重视办案中特别是对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理论指导作用。检察理论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大调研”“大研究”工作格局。从检察系统内部而言,需要组建跨部门的兼职调研员队伍、建立院领导和部门领导领衔的年度重点课题制度、举办检察论坛搭建成果交流展示平台、加大对于公开出版的扶持力度拓宽成果转化渠道。从引进“外脑”智慧的角度,要持续强化“检校共建”,进一步健全“检学研”一体化理论研究格局,加强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协作,合力提升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实效。
二是高质量组织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定方向、定重点的重要作用。实行检委会制度,对于提高检察机关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具有重要作用。从检委会的工作内容出发,组织高质量的检委会集体学习、议事、议案都直接或间接关乎高质效办案。检委会集体学习是强化检委会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举措。紧扣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专题讲座、集体研讨、业务讲评、现场观摩等丰富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集体学习,可以及时更新、不断完善检委会委员的知识体系,助力委员更好履职,不断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决策水平质量。检委会议事旨在通过总结提炼检察工作经验,更好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践中,主要围绕规范性文件制定、类案审查指引、业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编写等方面内容进行审议。如,在类案审查指引方面,围绕一类案件办理中的审查方法,总结经验,对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庭审运用等内容予以提示,提升办案质量。检委会议案旨在通过集体研判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多为一些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有影响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加切实关乎人民群众的“体感正义”。检委会能够以更高站位,在综合考虑“三个效果”以后,依法审慎作出决定,通过个案办理,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树立价值标杆。
三是高质量审核备案评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管理监督漏洞、风险预警和防控不到位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给予有关人员和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等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改进工作等内容的检察建议。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于本单位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具有审核、备案、落实效果评估等职责。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检察工作贡献度的重要抓手,高质量审核、备案、落实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延伸办案效果,扩大办案影响,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
从个案到类案,推动重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理念引导、制发指导。检察建议指向的问题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本身,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就需要注重从个案中分析研判系统性、普遍性问题,从个案上升到类案。在此过程中,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需要不断强化理念引导、制发指导。对于拟制发的重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或重大类案监督检察建议,需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从封闭到公开,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全程可视化。封闭条件下制发的检察建议在事实的准确性、问题的精准性以及建议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往往存在缺陷。新时代,检察建议的制发应当更加注重调查核实和第三方的全程参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以外,在调查核实之初,即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参与见证,做到事实清楚、准确;在检察建议起草过程中,可邀请第三方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在宣告送达、督促落实等环节,也可邀请第三方参与,增强仪式感、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整改落实。通过全程的可视化,保证社会公众的可感可知。
从粗放到集约,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可评估。一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并持续改进检察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检察建议质量不高、督促落实措施不多、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导致一些检察建议的效果不理想、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为此,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检察官拟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之前,应当送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送上一级的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委会还应定期对本单位制发的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专门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作为分析督导小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报告撰写等事宜的职能部门,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应全面了解本单位所制发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强化管理、监督,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分析督导小组每年应向检委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研判,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中的问题,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韩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