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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经纪人网络上贬损主播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前经纪人网络上贬损主播

  永春法院:道歉并付精神抚慰金

  近日,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言论并在相关社交网络发布致歉声明,同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王某(化名)是某电竞游戏主播江某(化名)的前任经纪人。王某离职后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文章,文章内容包括“江某自己开了个公会,骗主播签合同。合同不给看,解约要一万……”等。江某认为,王某乃恶意杜撰事实,诸多不实言论,严重损害其声誉形象,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相应损失。王某辩称,其发布的内容均是如实陈述,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中针对江某发布的贬损性言辞,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发布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公众对江某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公众对江某主播身份的信赖,已构成对江某名誉权的侵害,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同样享有名誉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快捷。这促使了网络直播行业在近年来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给社会带来了机遇,也衍生出了新兴职业和身份——网络主播。网络主播同样享有名誉权。

  网络主播在互联网平台通常享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所从事的活动亦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在社会事务中承担了显著的角色。同时,该种身份使得其同明星等公众人物一样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和大众评论的焦点,故其名誉权也应同公众人物一样受到一定限制,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但不意味着这容忍义务是无限的。

  因此,网络用户在网络上针对网络主播发布的言论,应持审慎态度。对于争议性较大且可能严重影响个人社会评价的举报或“事实陈述”,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核义务。一旦实施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将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伟芳)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920/35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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