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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一、决策背景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明确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2019年4月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各地要认真依法履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为落实公安部相关工作部署,公安厅交警总队起草制定了《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拟组织全区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二、研判制定过程

  2019年4月起,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相关业务骨干着手起草《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初稿确定后,首先在机关内部普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6月初,就修改后的“规定”面向全区公安交管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2条,采纳2条,未完全采纳但在后期工作中优化4条,未采纳6条(一是提出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年龄(第1条)。不采纳原因:本规定主要是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不涉及驾驶年龄问题,且法律对驾驶非机动车年龄已有相关规定。二是提出合格证、购车发票丢失必须补办(第2条)。不采纳原因:合格证、购车发票丢失全部要求群众补办难度较大,不利于对老旧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三是提出制定电动自行车报废年限(第3条)。不采纳原因:现有的法律法规未定电动自行车报废年限,公安机关无权设定报废年限。四是提出总队为补办号牌车辆核发临时号牌(第7条)。由总队核发临时号牌即不方便也不现实,规定已明确由各地核发行驶证明,不再核发临时号牌,节约成本。五是提出明确注销登记资料凭证(第10条)。因报废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交售报废公司,因此车主可自愿申请报废即可,不需群众提供资料。六是建议电动自行车报废提交《报废回收证明》。未采纳:因报废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交售报废公司,因此车主可自愿申请报废,不需提供此资料)。至此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完善。10月16日向公安厅法制总队申请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制总队审查意见,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告期内,未收到其他修改意见。12月5日公告期结束后,交警总队邀请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和销售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其只表达了需求,无具体的修改意见,交警总队结合相关部门诉求,对“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完善。

  12月24日经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议研究,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请厅领导审议,申请以公安厅名义发布实施。12月27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下发各地执行。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定”包含总则、登记、其他规定、附则四个章节,共计四十二条。主要特点: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范围,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范围确定为:新标准发布后实施电动自行车CCC认证的产品,以及新标准发布前列入我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整车质量、外廓尺寸、最高时速符合新标准且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二是进一步便民利民,一方面简化登记手续,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另一方面允许负责登记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农村交管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推行销售单位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同时开发具备手机APP模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进一步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工作举措。三是降低行政成本,将电动自行车纸质行驶证改为电子行驶证,实行系统核查,节约行驶证证件制作、库存保管、打印设备等资源管理成本。

  附件:关于发布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新公办规〔2020〕1号 ).doc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2592897dcf0145718b338ab604ddee1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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