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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一"词"之差的两份合同

发布时间:2023-09-23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三门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干部 谢秀利

  “绿地与乔木的养护方式差异巨大,乔木要立柱、绑扎、疏枝,绿地要除草、补种、整形修剪,且病虫害防治用药、日常用肥的材料也不尽相同,按照绿地项目、乔木项目2个工程来进行发包是基于绿化养护工作实际需要,这怎么能是拆包呢?”
谈话室里,面对我们的第一次核查谈话,原三门县滨海工贸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振振有词,拒不承认其在绿化养护项目中违法拆包的问题。
今年年初,我组对审计移交的关于滨海工贸公司某绿化养护项目可能存在违规拆包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移交的材料中,《绿地养护管理合同》《乔木养护管理合同》两份合同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除金额外,合同全文仅有“绿地”与“乔木”一词之差,且由同一甲方、同一乙方,在同一天签订。两份合同如此巧合,是否存在拆包工程行为?背后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向该公司李某某、管某某、罗某某三名高层管理人员发出了《谈话通知书》。但在谈话过程中,三人却一口咬定绿地与乔木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是基于科学养护的需要,认为两者养护管理方式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承包,不利于养护工作的开展,并不存在拆包的主观故意。
为了核实李某某等人所说内容的真实性,我们查阅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台州市园林绿化养护日志》等文件,都没有关于存在养护差异的绿化项目是否需分别招标的明确规定。该绿化养护项目是否被违规拆包,既缺少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依据,又被三人一致否认,核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局。
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是保障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公正竞争,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发生的重要机制。若该绿化养护项目存在违规拆包,必须从严跟进处理。看着仅有“一词”之差的两份合同,我们下定决心,一定要找准办案关键,挖出事实真相。
在案件专题分析会上,我将案情进行了介绍,并将遇到的困难向组长作了汇报,经过一番讨论和梳理,组长提出:“绿地与乔木这二者的养护管理工作是否可以完全区分开来,是工程是否有必要分包的重要依据,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去实地一探究竟,多多听取大家意见,兼听则明嘛”。
组长的话,让我们茅塞顿开,也找到了核查的新方向。在咨询了县行政执法局及多家专业绿化养护公司的专业解答后,我们大致掌握了绿化养护项目的相关业务知识。在项目现场实地走访调查时,核查工作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这个不可能分开的。乔木、绿地的绿化是一个整体,用肥、用药都会相互影响,如果把它们分开,那要是养死了,责任怎么区分呢?”绿化养护管理人员的这番话提醒了我们,同时也让扑朔迷离的案件瞬间峰回路转,也成为攻破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重要“武器”。
“这两个项目确实是为了规避招标程序拆分出来的,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当李某某再次坐到谈话室时,面对我们一连串严丝合缝的询问,自觉难以再自圆其说,终于承认了违规拆分项目的事实。
原来,2014年滨海工贸公司为改善某园区景观,计划对外发包绿化养护项目。根据当时的招标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李某某等人出于节省费用的目的,商议决定将整个绿化养护项目拆分为乔木养护和绿地养护两个项目,通过分别签订合同来规避招标程序。
最终李某某、管某某、罗某某因工程拆包的违纪行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了结了,但我们的监督并没有停止。今年4月,我们针对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该公司发放了监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这次经历让我意识到,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局限于法规条款,要跳出固有思维和惯有经验,多去实地了解情况,走近群众、走近现场,才能对案件抽丝剥茧,在迷雾中拨云见日,高效推动案件查办,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308/t20230810_20430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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