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社会百态 > 工地事故责任该谁负?三方各有说法 调解员理顺责任主体化解赔偿纠纷

工地事故责任该谁负?三方各有说法 调解员理顺责任主体化解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23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民商事调委会1组成功调解一起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受伤的赔偿纠纷。

  当事一方为王某,男,今年54岁,掇刀区团林铺镇人;另一方为武汉一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

  今年年初,武汉公司承接了荆门一项目,委托李某帮忙找人做事。后来,王某在李某的召集下在该项目做事。让人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4日10时许,王某在施工现场解开一钢板吊绳时,因所站位置不对,导致钢板滑倒压伤他。事发后,王某被送医救治,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落下残疾,伤残等级为9级。其间,武汉公司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

  针对赔偿一事,王某与武汉公司未谈拢,以至于今年7月6日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公司在支付其医疗费用之外,再赔偿31万余元。

  按照荆门市诉调对接相关机制要求,该起纠纷被委托至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该中心民商事调委会1组调解员官昌明受命展开调解。

  官昌明了解到,这起纠纷事实很清楚,焦点问题是王某的损伤责任由谁来负?王某认为由武汉公司全部承担,而武汉公司方则认为已将工程发包给了李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应找李某,与己无关。李某叫苦不迭,他自称自己只是劳务的召集者,每月工钱都是武汉公司支付的,他根本未从中赚钱。

  官昌明把三方召集在一起面对面时,三方各有说法。面对这一情况,官昌明使出“杀手锏”,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释法,以理顺责任主体。

  “从法律上讲,李某与武汉公司不构成承揽关系。”官昌明一针见血地指出,是否构成承揽关系,一个重要环节看是否从中获利,虽然王某等人是李某召集的,工钱也是从李某手中发给王某的,但整个过程李某没有从中获利。武汉公司一听,赶紧咨询相关律师,在得出确实如此后也就无话可说了。

  责任主体理顺后,官昌明又开启“背对背”调解模式,单独与王某交流沟通,指出他在整个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至少要担一成责任。对此,王某表示认可。

  在此基础上,官昌明一鼓作气,再组织武汉公司方与王某面对面。此时,当事双方也就好说话了。经官昌明的进一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武汉公司方作出让步,接受了官昌明对王某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金额,即在除去王某医疗费后,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4万余元。

  8月28日,在官昌明的见证下,武汉公司方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武汉公司为王某受伤一事承担九成责任,在除去此前所支付的医疗费13万余元外,另行支付22万元。随后,双方做了司法确认。

  前些天,调解员回访中得知,武汉公司已如数支付了22万元。至此,一起纠纷案结事了。

   稿件来源:荆门晚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syzl/50631.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