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民商事调委会1组成功调解一起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受伤的赔偿纠纷。
当事一方为王某,男,今年54岁,掇刀区团林铺镇人;另一方为武汉一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
今年年初,武汉公司承接了荆门一项目,委托李某帮忙找人做事。后来,王某在李某的召集下在该项目做事。让人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4日10时许,王某在施工现场解开一钢板吊绳时,因所站位置不对,导致钢板滑倒压伤他。事发后,王某被送医救治,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落下残疾,伤残等级为9级。其间,武汉公司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
针对赔偿一事,王某与武汉公司未谈拢,以至于今年7月6日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公司在支付其医疗费用之外,再赔偿31万余元。
按照荆门市诉调对接相关机制要求,该起纠纷被委托至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该中心民商事调委会1组调解员官昌明受命展开调解。
官昌明了解到,这起纠纷事实很清楚,焦点问题是王某的损伤责任由谁来负?王某认为由武汉公司全部承担,而武汉公司方则认为已将工程发包给了李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应找李某,与己无关。李某叫苦不迭,他自称自己只是劳务的召集者,每月工钱都是武汉公司支付的,他根本未从中赚钱。
官昌明把三方召集在一起面对面时,三方各有说法。面对这一情况,官昌明使出“杀手锏”,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释法,以理顺责任主体。
“从法律上讲,李某与武汉公司不构成承揽关系。”官昌明一针见血地指出,是否构成承揽关系,一个重要环节看是否从中获利,虽然王某等人是李某召集的,工钱也是从李某手中发给王某的,但整个过程李某没有从中获利。武汉公司一听,赶紧咨询相关律师,在得出确实如此后也就无话可说了。
责任主体理顺后,官昌明又开启“背对背”调解模式,单独与王某交流沟通,指出他在整个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至少要担一成责任。对此,王某表示认可。
在此基础上,官昌明一鼓作气,再组织武汉公司方与王某面对面。此时,当事双方也就好说话了。经官昌明的进一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武汉公司方作出让步,接受了官昌明对王某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金额,即在除去王某医疗费后,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4万余元。
8月28日,在官昌明的见证下,武汉公司方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武汉公司为王某受伤一事承担九成责任,在除去此前所支付的医疗费13万余元外,另行支付22万元。随后,双方做了司法确认。
前些天,调解员回访中得知,武汉公司已如数支付了22万元。至此,一起纠纷案结事了。
稿件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