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后,却很少有人立下明确约定来确定房产的性质与归属。一旦夫妻出现感情纠纷,甚至因离婚对簿公堂,房产如何分割?
2018年4月,宣某的父母在儿子婚后向宣某名下转账71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宣某和儿媳鲁某名下,所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22年1月,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同年9月,宣某父母以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宣某、鲁某偿还购房款。
宣某对借款没有异议,同意还款和承担利息。但是鲁某称,原告宣某父母确实向被告宣某转账过购房款,但该款项系对二被告购房的出资,而不是借贷,原告与被告之间系赠与关系。
考虑到被告宣某系二原告之子,双方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宣某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能就此判断本案的涉案案款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二原告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思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转账发生后至二被告发生矛盾提起离婚诉讼前将近4年时间,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向二被告催要过借款,二原告就自己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前婚后房屋性质认定有差别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景梦婵: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房屋性质的认定和分割也常常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父母出资总体上可以分为结婚前与结婚后两种情况。
在结婚前的情况中,单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单方赠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也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如果在购置房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即使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由于该赠与双方的行为系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应认定为购房是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对于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不管房屋是登记为一方子女或夫妻双方名下,由于该种出资发生在结婚前,都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与。
那么,对于婚后的父母出资购房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依据法律规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单方赠与;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由于该种出资发生在结婚后,原则上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除非有明确意思表示为对个人子女的单方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