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22年9月,张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哥哥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的轿车被积水浸泡,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写明,系车库水管系统出现障碍导致积水。张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后,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车辆损失5万余元。物业公司称,张某不是小区业主,其车辆停放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管理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系经物业公司允许进入小区,并在小区地下车库被水浸泡损坏,经公安机关调查证明,系车库水管系统失修漏水所致。保险公司在赔偿张某车辆损失后即具有代位求偿权,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垫付款5万余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维护车库不到位应担责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杨春玲:根据民法典,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如果物业服务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之要件时,亦构成侵权,物业服务人员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案中,物业公司对车库水管系统负有正常维护责任,车库水管系统失修漏水,在无证据证明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