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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出借人持有200多万借条,为何法院仅支持20多万?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老王和老张沾亲带故,但最近二人却因为247万元借款“对簿公堂”。法庭上,老王拿出了247万元借款的借条,老张对老王所说“连连称是”,甚至在老王回答不出法官提问时,老张还在一旁帮腔。两位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如此“深情厚谊”,让法官思量颇多,加大了老王的举证责任,最后仅判决支持了25.45万元借款……

  

  案情简介

  老王和老张是姻亲关系。最近,老王向无锡市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归还借款本金247万元。据老王说,2013年到2018年间,老张以投资为由,陆陆续续向自己借了247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8%。

  老王还说,这些借款中,有转账记录和本票交付记录的借款为25.45万元,其余221.55万元都是现金交付。如今,老张已经支付了46.8万元的利息,但借款本金还没有归还。2021年7月5日,老张向自己补写了借款金额为247万元的借条。为了证明借款已经全部出借到位,老王还向法庭提供了一张老张出具的收款收据,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3日。

  “法官,事情确实这样的。”对于老王的说辞,老张完全认可。

  第一次庭审, 老王称现金来源是2011年开始每年10万余元的店面租金、每年2万余元的住宅租金、安置房的卖房款以及自己丈夫去世时留下的钱。

  第二次庭审,老王称现金来源是自己和丈夫1999年之前做修鞋生意的利润,但不记得金额;安置房卖房款100万余元,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卖房款是买方现金给其的;店面房租金及住宅的租金。

  第三次庭审,这次老王又说借款本金是店面房租金、住宅租金、安置房的卖房款100万元,并表示卖房款是买方转账给自己儿子的,儿子又向自己交付了现金,同时又改称卖房子时签订了手写合同。

  当法庭询问老王为何每次庭审陈述的现金来源均不一致时,老王又以“年纪大了、忘记了”等为由搪塞。

  另外,关于收款收据的形成时间、资金往来明细表的制作时间和依据,双方在三次庭审中也均各自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特别是当法官询问老王借款细节时,老张多次不顾法庭阻止,擅自帮忙回答或提示。

  法院裁判

  法官认为,老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老张向其借款25.45万元的事实,对此部分借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老王主张的现金交付借款221.55万元,虽然提供了收款收据、借条、房产证等证据,且老张对现金交付事实无异议,但老王提供的房产证显示上述两套房屋均非老王所有,且其陈述的收入来源、租金收取、出售房屋的情况前后陈述不一,也都仅是口头陈述,均未提供证据,故无法证明其有现金出借的能力。

  综合双方当事人存在亲戚关系、原告老王对收款收据形成时间、资金往来明细表的制作时间及制作依据等事实均存在多次陈述矛盾、老张在庭审中对法庭询问老王的借款细节进行提示、老王对于现金来源无法提供证据亦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等多个不符合常理的细节判断,应认定上述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老王对于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据不足,再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的表现,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仅支持了25.45万元的借款,对于老王主张现金出借的221.55万元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老王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出借人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法官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诉讼和借贷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认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309/t20230911_9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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