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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助力”他人自杀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21年12月1日20时某地公安机关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其同学马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一条“定时说说”,他拜托警察叔叔去历城区某酒店某房间收拾他的遗体,屋内有高浓度的某种气体。几乎同一时间,酒店方也打来紧急求助电话,称某房间的房客可能在房间自杀了。现场勘查结果显示,马某是一名年轻男子,房间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现场无破坏痕迹,财物无丢失情况,排除他杀可能性,初步认定为自杀。

  随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冯某,系马某死亡前一周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的新网友。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鉴于该案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网络平台与被害人进行“隔空交流”,与传统的故意杀人案有明显区别,检察官应邀依法提前介入该案,检警双方通过沟通协作,很快确定了办案方向。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件真相逐渐浮现。

  “一起吗?我有无痛死亡方法”“是否一起自杀”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并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发送以上诱导性信息,冯某甚至还加入多个微信群,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向多个网友介绍、推荐自杀的方法,而在酒店自杀的马某,正是被害人之一,马某系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因患抑郁症曾欲跳楼自杀,但出于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他放弃了自杀念头。

  2021年11月24日,马某在某App上看到了冯某的留言,本就患有抑郁症的马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冯某,冯某适时向其发出“一起走”的邀请。

  聊天过程中,冯某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将自杀的方法逐个展示给马某,并谎称自己使用过,多种方式尝试自杀,“不仅没死成,反而总因被救而徒增痛苦”,看到志同道合的“战友”如此交心,马某也对其无比信任并袒露心声。在频繁的文字、语音、视频聊天交流中,冯某不停“洗脑”马某,称有个大哥就是通过一种无痛自杀的方式死的,在死之前还把手机格式化了,警察什么也查不到,也不会给任何人增添麻烦。

  冯某诱导性的话语,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冯某不仅向马某传授了自杀办法,更为其推荐提供了同城的卖家,收到货后,冯某又教授马某操作方法,还多次与其视频确认是否正确安装,以保证自杀一次性成功。

  不仅如此,冯某还否定了马某在宿舍自杀的思路,转而推荐马某去宾馆,为进一步坚定马某的自杀决心,冯某不断表示自己早已忍受不了煎熬,催促马某“尽快走”,不然自己就要“先行一步”,马某到达宾馆后,冯某又频繁向其发送信息,甚至主动拨打视频电话,与马某进行了长时间沟通,之后,马某留下遗言,“冥想一会儿,准备走了”,随后自杀身亡。马某自杀后,冯某一再通过微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看,我刚送走的!”。

  争议焦点

  该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二是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被害人马某的日常表现、人际关系等作为调查重点,询问被害人的父母,实地走访马某的同学及辅导员,并通过调取学校监控、恢复被害人手机与电脑的电子数据等,较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还邀请法学专家与侦查人员多次召开研讨会、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反复审查论证。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检察机关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3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10/t20231009_1657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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