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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摔伤致残,公司却相互甩锅不肯赔偿......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工作时从楼梯摔下

  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仅理赔5千元医药费

  还将责任归咎于受害人

  究竟谁来赔偿受援人的损失

  法援律师能否帮其拿到最佳赔偿

  一起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工作时摔伤 协商赔偿未果

  52岁的胡某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2021年2月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由于餐饮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协议》,后胡某的劳务关系被转到对方名下,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但平时的考勤、管理仍由餐饮公司负责。

  同年5月,胡某在店里工作时从楼梯上摔下,医生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后又多次去医院进行复查治疗。因在工作时间受伤,胡某多次与餐饮公司和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两公司均不愿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赔偿,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 按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一审期间,胡某申请司法鉴定,结果为胸11椎体压缩骨折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对于责任赔偿,两家公司意见不一致,餐饮公司辩称,胡某的劳务关系在管理公司,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管理公司认为胡某的工作场所灯光明亮,设施良好,属于正常的工作环境,过往员工从事同类工作时均未出现过此类情况,胡某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1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公司应当在员工工作过程中,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标准的工作条件,否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餐饮公司提供的工作设施存在缺陷,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是造成胡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承担70%的责任;管理公司未能充分关注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胡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法援助力 二审维持原判

  胡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受伤后劳动能力也不如从前,二审前,她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经审核,胡某符合援助条件,且此案时间紧迫,中心快速审批并指派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由有着丰富办案经历的张晓军律师具体办理。

  接案后,张律师立即与胡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判案情,仔细阅读分析一审判决书,提出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维持;《业务外包协议》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与劳动者无关;餐饮公司适用归纳推理错误,应当赔偿;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责任承担比例与受害者无关。

  庭审中,张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答辩意见。2023年6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帮助胡某拿到相应赔偿,判决结束后法援律师又及时为胡某提供法律咨询,督促两公司履行判决,现18万余元的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近日,胡某特意为法援律师送来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观澜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着明确规定:

  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胡某与管理公司签有《退休返聘协议书》,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两家公司应比照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承担对胡某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9/t20230927_1657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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