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庭长,太谢谢你了,我今天上午已经拿到了房产登记证书!”近日,当事人轩某给郧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卉打电话激动地说道。一桩困扰轩某20年的烦心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事情还得从1996年冬天说起,一房地产开发商李某将其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轩某的哥哥轩某某,用于抵扣轩某某供沙款,轩某某还欠付李某部分购房款。李某与轩某某虽未签署购房合同,但涉案房屋一直由轩某某居住,1998年4月,李某以未足额支付购房款为由起诉轩某某要求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部分,后李某又撤回起诉。因李某尚欠武某借款50000元,遂又将涉案房屋抵偿给武某,并在2000年配合武某办理了房产登记。因武某名下有其他房产、涉案房产位置较为偏僻等原因,武某未曾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03年,轩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哥哥轩某某手中将房屋购买,居住至今。
2023年初,武某拿房产证书找到涉案房屋时,发现涉案房屋已被轩某居住多年,遂将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轩某返还该房屋。2023年7月,轩某以行政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程序违法为由,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某手中的房产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轩某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若按照现有证据材料来判断,轩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武某持有房产证,轩某也是善意取得该房屋并实际居住20年之久,若该案依照武某手中的房产证书将房屋判决给武某,那么轩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一判了之”,那么轩某与武某之间纠纷肯定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甚至会引发其他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反复研究案情,查找类案,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事实、摆道理,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武某配合轩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轩某支付武某购房款30000元。(谢梦君 黄晶晶)
稿件来源:十堰市委政法委、郧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