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了还要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处理工作,是否涉嫌“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吗?10月8日获悉,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长时间在下班后用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公司被判决向其支付加班费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1年5月,张某入职某蔬菜团购公司,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2021年11月,张某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2023年3月,张某将该蔬菜团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8万元。
张某认为,从2021年7月到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下班后仍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时候微信工作到凌晨2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张某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是正常工作交流,而且张某接洽相关事务后,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当认定张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过社交媒体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综合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情支付该项加班费用5000元。
洪山区法官分析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性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占用休息时间。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记者刘畅、通讯员周萍、刘溪)
稿件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