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琳)男子见到好友家境优渥便起歹心,盗窃钱财后竟淡定陪同好友报警,终被识破获刑罚。近日,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张某与施某结识,交往期间,张某发现施某穿着高档,家里装修奢华,便知其家境较好。一次在施某家中做客时,张某发现施某家中保险柜及钥匙存放位置,遂产生盗窃邪念。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张某先后多次使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一条翡翠项链、三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以及人民币10200元盗走。后张某将翡翠项链藏匿于租住处,将黄金首饰出售给黄金回收行,所得赃款均用于生活开销。经鉴定,涉案翡翠项链、黄金首饰的价格为人民币50103.85元。
2023年4月13日,施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张某陪同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但并未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民警经研判,发现张某具有作案嫌疑,并于当晚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张某主动交出涉案翡翠项链,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0303.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追缴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的情节,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