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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就继续做好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试点办法》是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发挥港澳律师的专业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促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办法》修订切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确保试点工作连续性,明确继续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延长试点期限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同时,为扩大试点工作的覆盖面,吸引更多优秀港澳律师参加考试和来内地执业,增进对祖国内地的了解,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调整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中律师执业经历的规定,《试点办法》明确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并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港澳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此外,延续了关于考试、申请执业、业务范围、执业管理等的规定。

《试点办法》要求,司法部负责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做好命题、评卷等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组织严密;指导广东省司法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报名、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具体工作。

《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gcsy/202309/3490e2374f2a4e869bd92612b9d4ef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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