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14年,王女士购买了一处新房。由于卫生间的连接管还没接好,她关闭了水闸总开关。可随后,物业工作人员误将王女士家的水闸总开关打开,导致水涌进屋内,泡损了地面,供暖又导致水汽升腾,泡损了墙壁。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赔偿了损坏的家具电器,并承诺会更换地板并粉刷墙面,但多次维修后,仍有水汽从地面、墙面渗出。王女士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并找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物业公司认为,已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多次维修,尽到了维修义务,且事发时间距今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受损房屋多次进行维修,但维修结果没有达到房屋原有状态,权利人可以就损失另行起诉,要求予以赔偿损失。本案的侵权状态一直持续到起诉前,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连续侵权终止前无诉讼时效问题
新民市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副庭长耿亚乔:本案系侵权纠纷,物业工作人员误将王女士家的水闸总开关打开,造成王女士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物业公司虽对受损房屋多次进行维修,但维修结果并没有达到房屋原有状态,即没有达到恢复原状的程度,故法院通过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万余元经济损失的方式,使王女士财产损害得到充分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纠纷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在连续侵权行为中,在侵权终止前并无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