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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合格低价白酒假冒高价名酒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浅析以合格低价白酒假冒高价名酒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朱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为例

  

  摘要:“以次充好”不是针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规定的,而是针对产品质量是否满足相应高等级、高档次的质量要求而规定的。价格悬殊较大的白酒之间存在品质差异,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价格是比较不同白酒品质、等级最直观的标准。如果灌装的低价白酒的质量、等级明显劣于被冒充的高价名酒,那么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名酒的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处。

  

  关键词:灌装白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1月期间,朱某某将茅台迎宾酒、泸州老窖特曲酒等相对低价白酒灌装进回收而来的茅台、国窖1573等高价名酒的空酒瓶内,再用从他人处购买的相应名酒的标签、瓶盖、酒盒等予以封口包装,以此将低价白酒冒充高价名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0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朱某某以低价白酒冒充高价名酒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司法实践中无甚争议,但是否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朱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持该种意见的理由如下,一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本质特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列举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种情形只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概括性规定。朱某某用于灌装的茅台迎宾酒、泸州老窖特曲酒等低价白酒显然属于合格产品,所以朱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以次充好”型伪劣产品中的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茅台迎宾酒、泸州老窖特曲酒等低价白酒显然不属于残次品,所以朱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是低价白酒与高价白酒之间不存在等级、档次之分,而且价格受品牌溢价及供求关系影响,不能作为区分白酒等级、档次的依据,故朱某某以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处。其理由为,低价白酒与高价白酒之间存在等级、档次之分,以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属于以次充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假冒了高价酒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朱某某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处。具体分析如下:

  

  1.“以次充好”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并列关系而非被包含关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本质特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列举的四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原文表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通过“或者”二字可以明显看出“以次充好”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并列关系而非被包含关系。另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以次充好”包括以合格的低品级产品冒充高品级产品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高品级产品两种情况,其囊括的范围明显大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范围,所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说法并不成立。

  

  2.“以次充好”型伪劣产品中的“次产品”不需要近似于残次品,只要“次产品”的品级劣于“好产品”就属于“以次充好”。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由此可见,“以次充好”不是针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规定的,而是针对产品质量是否满足相应高等级、高档次的质量要求而规定的。残次品本质上属于不合格产品,以残次品冒充“好产品”既可以理解为以次充好,也可以理解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要求“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那么会严重缩小“以次充好”的规制范围。

  

  3.白酒之间存在等级、档次之分,价格通常是判断白酒品质、等级的重要标准之一。严格来说,价格不能直接作为评判白酒质量的标准,而应根据检验结果来判断白酒是否存在品质差异,但是也不能否认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白酒之间的品质差异,特别是同一酒厂生产的不同价格定位的白酒,价格悬殊较大的白酒之间存在品质差异,符合社会一般认识,相反,否认白酒之间存在质量差异才有违社会一般认识,所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价格是比较不同白酒品质、等级最直观的标准。

  

  综上,朱某某以低价白酒冒充高价名酒,属于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以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予以销售,不当剥夺了消费者本应获得的高等级、高档次白酒的经济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处。朱某某的犯罪金额为120余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朱某某定罪处罚。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黄利恒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1007/279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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