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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谈丨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陕西省纪委监委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海南省纪委监委紧盯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重点领域,严肃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贿犯罪案件,并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和行贿行为所涉领域,及时向人大、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执法、司法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应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资质限制等措施……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行为,不断提高惩治行贿行为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今年以来,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时增加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拟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一系列举措充分彰显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要清醒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行贿不查、受贿不止。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当前,个别地方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等问题,其背后是“受贿易查行贿难查”“查行贿影响查受贿”等认识误区。必须坚决摈弃这些错误认识,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还要查准查清查透行贿行为,实现标本兼治。

  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惩治行贿行为。正确把握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内涵要求,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以及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突出重点、精准惩治,聚焦行贿行为高发领域开展系统治理,深入揭示行贿行为背后的危害,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努力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

  坚持查办案件和追赃挽损一体推进。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对行贿所获得的职务职称、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此外,还应严格落实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让行贿人一次行贿、处处受限,让行贿人得不偿失。(孙梦远)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10/11/content_9081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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