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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执行到位近700亿元!上海这家法院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10月12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工作白皮书(2018-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典型案例(2018-2023)》。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执行局副局长金殿军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上海金融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文勇主持发布会。来自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中国证券报、中新社等近2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白皮书显示

  截至2023年8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5447件,约占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千分之七,结案5179件,执行到位金额697.78亿元,约占全市法院执行到位金额的四分之一,收结案数量和执行到位金额逐年上升。

  在这些首执案件中,涉及案由多样但相对集中,数量前十的案由占比90.01%;申请执行人以非自然人为主,金融机构占比大;执行依据多样,小标的仲裁占比较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异较大,金融案件执行难度大;被处置财产包括股票、不动产、公务飞机、翡翠饰品及股权、受益权等,处置任务量大,专业要求高。

  此外,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还受理了3118件执行保全案件和813件执行异议、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分别呈现出案件数多、处理难度高、工作量大等特点。

  白皮书介绍

  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先后在全国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批量不动产司法处置机制,改革执行方式和执行流程,打破“一人包案到底”,实现分权制约与专业分工,创新性研发财产执行综合管理系统,推进执行大数据监管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执源治理”,防范金融风险。

  白皮书分析指出了执行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难点。比如部分金融案件执行难,制度供给不足;财产情况复杂,处置难度大;逃避阻碍执行行为多发,执行工作易受阻;协调机制不完善,沟通效率低;部分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防范机制缺失等。

  白皮书围绕“探索金融执行新机制,加强规则建设;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提高执行质效;加大制裁力度,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四方面内容共提出了12条优化金融执行工作的对策,并针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金融监管部门等不同主体提出了8条优化金融执行工作的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此次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十个执行典型案例,涉及执行实施、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类型,涵盖证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专业领域,充分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通过不断办理、发掘、培育和提炼执行典型案例,扎实推进执行理念、执行机制、执行规则和执行管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与积极探索。

  目录

  / 案例1 /

  首创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司法处置新机制

  ——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2.60亿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发布处置公告,处置被执行人沈某持有的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93,84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瀚叶,证券代码:60022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第一次处置起拍价为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的90%,竞买过程中买受人顾某以274,012,8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后执行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将上述股票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竞买成交的价格既反映了大宗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又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点:

  一是证券交易所作为协助执行人参与处置,实现了大宗股票由网络司法拍卖的场外处置到证券交易所场内处置的转变,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信息渠道,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二是通过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发布司法处置公告,更具专业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可以吸引更多的专业投资者参与竞买。

  三是依托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从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入手,遵循分拆式处置和在线询价竞买等规则,有利于实现大宗股票处置价格、效率和便利程度的最大化。

  / 案例2 /

  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保障金融监管措施落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局申请执行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某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理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书,撤销相关批复中同意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出资、增资等行政许可,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清退其持有的股权,且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的内容,银保监会某监管局申请以股权拍卖的方式清退股权,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裁定拍卖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5.20亿股股权。在拍卖过程中,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06,812,970元竞得,并取得银保监会关于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完成股权过户登记,相关清退款依法发放给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金额巨大,被执行人系境外公司,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公司均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清退将会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投资者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化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本案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将股权以司法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清退,一方面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有力支持,对于稳定金融秩序意义重大。

  / 案例3 /

  探索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强制执行

  ——孔某申请执行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某私募基金,履行对申请执行人孔某持有的2,00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义务,上海金融法院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确定基金份额当日净值总额为1,541,000元,并按照该总额按比例处置基金持有的各类上市公司股票,将被执行人的赎回行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强制开放私募基金赎回的案件。关于此类案件能否受理、如何执行的争议主要在于开放赎回行为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何处置私募基金持有的各类财产以及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如何维护私募基金的集合财产性质并保护私募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执行中对私募基金开放赎回类案件的审查受理标准、开放赎回日的确定依据以及基金财产的处置方案等关键问题作出回应并进行了探索,为私募基金市场交易提供有力的执行规则供给,有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推动私募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案例4 /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司法处置竞买的

  主体资格审核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439,04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邢某持有的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拉夏,证券代码:603157,证券性质:限售流通股)。在处置过程中,意向竞买人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管理人拟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系列之某证券资管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竞买。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本身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但是其管理人可以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故同意意向竞买人的申请。后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并以160,000,0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在尾款缴纳完毕后,执行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将股票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资管计划参与司法处置的主体与程序问题,允许资管计划参与司法处置,能够增加竞买主体,有利于提高处置成功率与溢价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关于资管计划能否参与司法处置,或者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参与竞买但实际是利用资管计划资金代表资管计划进行竞买,能否准许尚无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资管计划本身可以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在用以竞买的资金实际来源于资管计划的情况下,在拍卖成交后将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而非管理人名下的证券账户,符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资管计划资产的价值。

  / 案例5 /

  悔拍保证金的性质及其用途认定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24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某等持有的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67,200,032股股票(证券简称:ST新海,证券代码:002089,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其中1个标的以97,870,000元成交,但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截止日前交纳余款,依法构成悔拍,其交纳的拍卖保证金9,650,000元不予退还。在重新拍卖过程中,上述标的以121,000,000元成交。对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质押股票的拍卖价款,共4名债权人以其未受偿的一般债权申请参与分配。在拍卖价款尚不足以覆盖质押债权的情况下,股票质押权人主张就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则主张各债权人按未受偿的债权比例参与分配。鉴于重新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拍卖保证金并不属于质押财产,执行法院作出对于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质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有权按未受偿的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并受偿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本案围绕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悔拍情形下保证金的处理,系统分析了保证金的性质与用途,明确保证金由私法上的违约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两部分构成。

  在原拍卖价款高于重新拍卖价款时,由保证金补足至原拍卖价款,拍卖标的物系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原拍卖价款为限,在保证金弥补差价不足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不予支持;在原拍卖价款低于重新拍卖价款时,重新拍卖价款即是担保财产的变价款,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重新拍卖价款为限,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在支付费用损失后的余额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应予支持。

  / 案例6 /

  首创批量不动产司法处置新机制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息人民币1,076,231,756.2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共计452个抵押车位。为解决批量不动产拍卖实践中所存在的个人买不起、法院卖不掉的难题,通过赴小区开展业主竞买意愿调研,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接,借助数字改革赋能,开发能够实现“批量上传、分拆拍卖”的应用程序,创设了“批量委托、分拆竞买、价优先选”的批量不动产司法拍卖新模式。考虑到拍卖的车位性质为住宅车位,依照民法典将竞买人资质设定为小区业主,最终根据规划要求、业主需求以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确定投放拍卖车位94个,成交83个,成交总价近3,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应用批量不动产司法处置新机制的案件。针对人民法院批量不动产拍卖过程中整体拍卖无法满足个体竞买需求、拆分拍卖难以充分保障司法资源的痛点,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开展前期调研,包括与业主代表举行线上及线下沟通会、现场发放及业主微信群投放电子问卷等方式,全面了解小区业主对车位停放的需求、参与车位司法竞拍意愿、心理价位等基础情况,充分听取小区业主代表、居委工作人员对车位拍卖方案的建议,为后续在规划范围内研究确定投向业主的车位数量及起拍价提供了现实依据。

  在实现方式上,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深入研讨,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借鉴大宗股票“批量上传、分拆拍卖”的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在全国率先推出“批量委托、分拆竞买、价优先选”的批量不动产司法拍卖新模式,确立了根据出价高低确定选择车位次序的价高者先选规则,有利于实现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解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双赢。

  / 案例7 /

  坚持能动执行实现多赢共赢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4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闵行区一处含13幢地上建筑、建筑面积近18万平方米的大型在建工程,上海金融法院经调查查明,该在建工程接近竣工但已停工,既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也涉及工程承包方、农民工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刑事受害人的追赃挽损。2022年10月,执行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明确买受人负有承继规划、工程续建、协助购房者办理产证等义务。在两次拍卖均告失败后,通过专业机构定向推介成功引入竞买人,该在建工程最终以21.70亿元变卖成交。成交后,执行法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推动各方当事人达成交接方案,妥善化解相关矛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处置不动产成交金额最高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大型在建工程处置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动执行的重大意义。大型在建工程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在处置前既要查明工程规划、施工进度等情况,也要倾听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买受人义务,确保在建工程变价成交后能够顺利完工,避免再次烂尾。由于大型在建工程价值高,竞买人须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流拍概率大,需要通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等专业机构寻找潜在买受人促成成交。本案的顺利执行既充分兑现了各方权益,又助推了城市建设,实现了多赢共赢。

  / 案例8 /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71,147,397.17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票60,400,101股(证券简称:兴源环境,证券代码:30026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鉴于涉案股票数量巨大,强制处置将会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且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经营状况总体良好,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进行协商,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拿出可行方案,后被执行人与某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达成增资框架协议,由案外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增资,以解决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为30,000万元股权进行冻结的前提下,由被执行人分两期履行还款义务,并附条件中止对质押股票的执行。其后,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994,899.59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较好地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由于质押股票数量巨大,强制处置不仅可能引发市场波动,而且还将导致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可能陷入经营困境。执行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避免机械运用司法强制措施,通过全面调查、积极协调和案外纾困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 案例9 /

  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变更后的可执行性审查

  ——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之一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2020)沪黄证执字第53号公证债权文书。经查,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3日共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19年12月19日,各方又共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还款金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未进行实质性变更,且明确了未修改部分仍按原协议执行。后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取得执行证书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公证文书已丧失强制执行基础为由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未进行实质性变更,未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裁定驳回其不予执行的申请,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力与当事人诉权的平衡问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一类执行依据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对其享有诉权的放弃,能够有效发挥公证程序在“预防纠纷、减少讼争”上的职能作用,体现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价值,有助于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变更内容的审查,明确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况下确认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 案例10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某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于诉讼中保全冻结了被保全人张某持有的涉案资管计划份额。后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对冻结涉案资管计划份额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与被保全人张某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以250,000,000元的转让价款向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涉案资管计划收益权。后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又签订《收益权回购合同》,约定张某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同意于回购日无条件向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购涉案资管计划收益权。执行法院审查认为,涉案资管计划的收益权虽然发生转让,但其权属并未发生变更,故裁定驳回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被保全人张某处受让的系争资管计划份额的收益权能否排除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原告虽因对资管计划取得收益权而对份额享有实体权利,但对资管计划享有收益权并不等同于享有份额,收益权不能排除对份额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收益权实质上仅是就份额的变价款享有的实体权利,收益权的行使依附于对份额的变价处置。对于该权利可在执行阶段对涉案资管计划份额进行处置后申请分配,对分配方案不服的,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的程序加以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5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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