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清)世界杯、欧洲杯期间,有的人为了“小赚一笔”,拿出积蓄参与赌球竞猜,甚至借款参与赌球,那么这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法庭便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曾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至7月欧洲杯举办期间,林某陆续向曾某借款16969元用与赌球竞猜,曾某在明知林某借钱用于赌球的情况下,仍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林某在陆续还款5000元后不再还款,曾某将其诉至法院。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无效。曾某事先知道林某借款用于赌博、偿还赌债仍然提供借款,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林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16969元,扣除已返还的款项5000元,林某应当返还曾某11969元。林某抗辩曾某提供的款项是委托其赌球,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林某参与赌球是一种违法行为,曾某在知道该种情况下仍然出借,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若双方有约定借款利息,该条款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