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全国出台的首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针对营口市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一系列促进与支持措施,有力推动和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禁止设置不平等标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对符合要求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题。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强化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奖励机制,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优化服务保障措施。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犯民营经济组织产权和经营管理者权益。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信息。《条例》同时还明确了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权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