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那么两者又该如何区分、认定和归责呢?
9月1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被告通过宣传广告联系原告上门为其拆除家里的旧木地板,该宣传广告载明“回收旧地板,一个电话免费上门拆除,为您省心省力”。双方电话约定原告免费为被告拆除旧木地板,拆除的旧木地板给原告。于是,原告找工友一起去被告家拆除旧木地板。在撬木地板时,原告未佩戴防护罩。被告提醒原告应做好防护措施,原告没有理会。之后,原告在工作中,木屑溅起致其眉骨受伤。被告立即拿来碘伏,并让原告的工友帮忙购买创可贴。但因伤势较重,原告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等,被告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但不愿意负担后续治疗费。双方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口美容)、误工费、营养费等。
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为两者之间存在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原告自行准备劳动工具和设备,其免费拆除旧木地板并获得拆除的旧木地板,系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拆除旧木地板系原告的独立业务或经营活动,而非被告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而非个人劳务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发生损害时该如何承担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被告委托原告到家里拆除木地板并不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被告未对原告拆除木地板的工作进行任何不当干预。根据原告的宣传广告可知,原告有拆旧木地板的工作能力,故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原告受伤系因其不听被告劝告,轻信自己,未佩戴防护罩导致。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提供劳务还是完成工作成果,均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因受伤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法官雷君表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委托他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材料,不得要求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者强迫承揽人违反法律完成某一事项,而且要选择正规且有资质、有能力的承揽人。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