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泽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0月18日20时许,张某某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席间喝了三两白酒,酒后心存侥幸,因家与饭店只有5分钟车程,认为没有多大关系,竟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回家,不料返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讯问,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且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50毫克/100毫升以上,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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