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本人不出庭导致事实查不清、证据真伪查不明等问题,当事人本人作为事件的亲身经历者,亲自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近日,鼓楼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被告陈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这也是鼓楼法院发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该起案件中,借款人官某于2022年病故,陈某作为官某事实上的配偶及继承人被出借人康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陈某对官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在继承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案件此前的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对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陈述不完整,仅知晓陈某与官某育有一子一女,而对官某父母的情况不能清楚陈述,并一再强调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原告的康某承担,拒绝配合。
在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五份《调查令》仍无法查清官某父母现状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诉讼程序无误、节约司法资源、查明事实,经办法官向被告陈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本人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被告陈某本人主动联系法官,通过“云上法庭”参加庭审,就其所了解的官某父母情况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签署《当事人诚信诉讼承诺书》。
“本人到庭”是指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庭审活动,不得以诉讼代理人已到庭为由拒不到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签发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庭查明事实、排除疑点、加强法官对争议事实内心确信的实质审理功能,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益于规制虚假诉讼、强化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僵局、充分彰显司法权威。今后,鼓楼法院将不断依法进行创新和尝试,进一步实质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助力案件公平公正裁判。
(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