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图“高薪”为他人走私提供帮助,不仅分文未赚还获刑。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环、黄某迎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并各处罚金。
今年3月,黄某环接受他人雇请,帮助接驳及搬运无合法手续冻品,并非法获利500元。数日后,其再次接受雇请,与黄某迎和杨某(另案处理)驾驶“三无”船舶接驳冻品并收取2000元报酬。当日22时许,黄某环、黄某迎与“母船”成功对接后,“母船”利用拉网机吊取白色编织袋装的冻品至该船舶上,黄某环和杨某负责将冻品推到船舱内。随后,黄某环按照雇主指示往某港方向行驶,后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评估,查获的冻品净重共计5.34155吨,市场价格为167408.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环、黄某迎帮助他人在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廖梦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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