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我在赖某某代管的工地上从事锯水管及安装水管工作。谁知上班第3天,我就在工地抬水管时,因所抬的水管下滑导致我受伤入院治疗。此后,我多次要求赖某某及所属公司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但赖某某及所属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付赔偿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丁祥(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先生,您好!您可以先向长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民事支持仲裁申请书,请求支持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之规定,据您所述,您虽未与赖某某所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工地上班并受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赖某某所属公司应就您在工作中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邱玉香 凌美英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