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信息非法牟利,且拒不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面对这样的被告人,葫芦岛市检察官主动亮剑,向人民法院商请强制执行,彰显了公益诉讼的价值。
团伙盗用他人信息牟利
近日,葫芦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了陈某等10人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葫芦岛市民小刘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手机业务营业点办理了新的手机卡后,隔三差五就莫名收到一些注册某商城会员等信息。
“我没有注册账号,也没网上购物,手机也没有外借,怀疑可能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了。”小刘的怀疑在公安机关那里得到了印证。当地公安机关陆续接到了许多有类似小刘这样遭遇的受害人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一举抓获了以陈某为首的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并将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陈某到连山区和兴城市的多个乡镇,找到当地的手机营业厅,联系营业员在给客户开卡的环节中,把手机验证码和手机号发到相应的微信群里边,陈某再用这个手机号验证码注册商城的APP,以此来获利。”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畅对该案中发生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进行了揭秘。
经查,陈某及其上下线组织、参加者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10余万元,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履行公告程序。
一人抗拒执行法律裁定
因相关人员获取的电话号码价值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检察机关将非法获利金额认定为公益损害价值,并将陈某等10人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虑到该案的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想要去承担赔偿义务,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涉案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检察机关也将被告履行赔偿义务的相关情况抄送给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法院,作为法院酌定量刑的情节。”葫芦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金刚告诉记者,除陈某以外的9名被告,积极地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也在省级以上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唯有陈某抗拒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但公益诉讼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是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还是起诉方申请执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检察机关商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不明确,那我们就根据法律的理念、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人民法院协商。”原葫芦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大维说。
葫芦岛市检察院能动履职,主动亮剑,积极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判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决定由葫芦岛市检察院出具商请执行函后,葫芦岛中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终,葫芦岛中院将陈某银行卡内的16225.09元划扣至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内,该案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