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独居瘫痪老人因大面积褥疮住院后病亡,亲属和护工谁该为此担责?
10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家住金山的王女士是家中的独生女,母亲早逝,多年来与父亲相依为命。父亲2022年由于脑梗留下后遗症,瘫痪在床无法动弹,而王女士工作单位在浦东,因离家太远无法贴身照顾父亲,所以王女士专门为父亲聘请了住家护工,专职照顾父亲,但该护工不属于相关组织,而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护理工作。
自从聘请了专职护工,王女士再无后顾之忧,每天忙于工作,平时在浦东租房子居住,周末才回家。2022年3月,护工给王女士打电话告知老人长了褥疮,要求王女士购买药物。王女士多次以外卖形式购买了纱布、碘伏、云南白药等药物,由护工在家为老人护理褥疮。周末,王女士回家看望父亲,果然后背有一小块褥疮。
9月,王女士出差期间突然接到护工电话,称其父亲高烧不退,经医院诊断为肺炎、细菌性感染(全身大面积褥疮)、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等,情况危急。
送医后,因老人患有多种疾病,最终于3个月后去世。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护工告上法庭,认为护工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职,没有为其父亲按时翻身,导致父亲全身长满褥疮,且饮食未保障营养,导致老人患有低蛋白血症,依法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
护工辩称,双方没有约定需要为老人翻身,原告王女士作为女儿,也有照顾老人的义务,护工已经告知其老人长褥疮,但是原告没有带老人去医院治疗,后来原告出差很久没有回家,老人的褥疮因为没有及时治疗才越来越严重。
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护工的护理范围是否包括按时为老人翻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对于护理项目没有约定。法院认为,对于居家养老的服务标准,应结合护工薪资水平、老人身体情况、是否有家庭成员同住等情况综合确定。
本案中,护理对象系独居瘫痪老人,根据常理可知瘫痪易引发褥疮,需要定时翻身,被告作为护理人员,应当提供符合独居瘫痪老人身体状况的护理服务。大面积褥疮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被告明知老人亲属不在身边却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其亲属尽早送医,可以认定未充分履行护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老人的女儿是否负有责任?
子女具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即使聘请了专职护工,也应当定期看望老人,关心其身心健康。本案中,原告早就知道老人有一小块褥疮,但轻信护工在家护理的说法,未及时送医,也未持续关注老人病情,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也应自负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护工对王女士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担30%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