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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男子明知是涉案财物,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帮助销赃。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张某等人驾车从福州到达福鼎某珠宝店,盗走店内银手镯、银脚镯等银饰品,之后返回福州,至被告人陈某祥经营的珠宝店销赃。陈某祥明知是涉案财物,仍收购该批银饰品1500多克,且未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并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向张某微信账号转账6061元。两日后,陈某祥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廖梦旖)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1026/36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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