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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老板PUA我的,我没想走私……”

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都是老板PUA我的,我真不应该相信他!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曾留学海外的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这样说道。

  被告人刘某作为上海A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在上海的相关业务以及日常员工管理。刘某并没有与海关打交道,但却在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X的工作指令时,沦为走私犯罪分子。

  

  到底发生了什么,让一名曾留学海外的公司高管竟成为阶下囚?

  2020年7月,刘某经同学介绍入职上海A公司,担任A公司经理。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经营业务为跨境销售NMN9000、NMN6000等货物,上海A公司主要负责国内商品推广、售后等领域的业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消费者可通过跨境个人购买的方式,自由购买相关产品。

  香港B公司通过各网络平台开设跨境店铺,向国内消费者销售NMN9000、NMN6000等货物。为逃避关税,获取更大利润,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刘某收集上海A公司员工个人及其亲属的家庭住址,用来接收从日本通过国际快递寄运至国内的涉案货物,用于境内销售,上述货物包裹在进境申报时,均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偷逃税款。

  一旦进境包裹被海关抽查,X则告诉刘某,让其联系日本发货员工,由发货员工提供远低于真实货物价格的虚假销售单据,用于二次申报。就这样,大量涉案货物通过化整为零的个人包裹,在未如实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被邮寄入境。

  经海关计核,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其任职期间参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表示悔罪服判。法庭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公司高管执行公司负责人指令的行为,就可被视为单位行为,因此不用为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不是发起者、决策者,但其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单位负责人的指使,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具体货物及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司员工看似只是代收包裹,帮个“小忙”,实则是在帮助罪犯偷逃税款,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如若主观明知且偷逃数额较大的税款,则构成走私犯罪,将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所以大家在辛勤工作的同时,务必多了解行业的法律风险点,但凡公司或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说“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7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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