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本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兑现,保证被执行人有效履行债务的一剂“良方”,却被部分被执行人当成了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执行和解”的失信人。
陈某与邓某原是朋友,几年前,邓某因急需用钱,遂向陈某借款35000元元。借款到期后,邓某迟迟未还钱也未说明原因,陈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经法院判决,邓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邓某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案件于今年4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了解到被执行人邓某拥有工资收入,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执行服务中心,一方面告知邓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耐心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被执行人邓某在一个月内还清本金、三个月内付清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个月后,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执行法官却再次接到陈某的电话称,邓某不仅分文未还,还多次通过电话与陈某争吵,陈某遂要求恢复案件执行。原来,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只是邓某拖延债务履行的“缓兵之计”。执行法官当即恢复案件执行,并将邓某拘传至法院。抵达法院的邓某依然在拿不出凭证的情况下坚持已经还款的说辞,并多次言语威胁陈某,企图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面对态度恶劣的邓某,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同时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储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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