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均有举债,其所欠的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清和法庭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了解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4月,陈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52万元,《借款协议》约定2022年10月1日还款。李某于2021年4月9日、13日和5月15日分三次转入陈某账户52万元,2021年4月21日,陈某将其中4万元转给丈夫于某,其余款项均用于向工人发放工资。2021年5月7日,陈某与丈夫于某登记离婚。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如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于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已经履行出借义务,陈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偿还借款。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借款后转给丈夫于某的4万元,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剩余借款48万元,被告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且其中一笔20万元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陈某所在公司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故剩余48万元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陈某个人债务。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48万元;陈某与于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