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小伙汤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高端婚恋VIP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汤某提供有偿婚恋服务,内容包括在3个月内主动匹配3次,服务费为1980元。协议签订时,汤某提供了身份证明材料,填写了实名资料登记表,并支付了服务费,还特别强调:“给我提供点对点服务,只与对方女孩联系,不能和其他婚介公司联系,更不能泄露我的个人信息。”
很快,公司就为汤某推送了几位女孩的信息,并进行了一次配对服务,可惜,这次相亲并没有成功。2个月后,汤某在一个人数为478人的“相亲联谊群”里看到了自己的征婚信息,包括照片、生日、身高、年收入等。汤某立即与群内发布这条信息的“王老师”取得联系,询问信息来源。
“王老师”称自己与全市的“红娘”、婚介都有对接,但不方便告知来源。
没“脱单”还被曝光了个人信息,愤怒的汤某找到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要说法。工作人员承认“王老师”是他们的人,也承认是自己工作出现了疏忽,没和“王老师”交代清楚。同日,一个自称是婚介公司领导的人主动添加汤某好友,向汤某表示:“事情我了解了,已经把员工骂了一顿,我向你道歉,今后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我再给你介绍合适的女孩,点对点发送信息。”
显然,这样的道歉不能平息汤某的怒火。汤某将婚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980元。
案件裁判
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王老师”未经本人许可,将汤某照片、出生日期、工作、收入等个人信息公布于多达478人的相亲群内,婚介公司作为汤某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汤某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不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酌定婚介公司在“相亲联谊群”内向汤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赔偿金额,结合公司已实际提供婚介服务但未按约提供“点对点”服务的客观情况,判决赔偿汤某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婚恋市场用户规模庞大,与其他服务不同,用户在注册、登记时往往就要事无巨细地被采集个人信息,甚至录入照片。但婚恋服务不应让个人隐私“裸奔”。婚介公司、平台尤其要注意,不能超范围采集信息,采集后要合法使用,要从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入手全面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法官提醒,平衡好保持真诚和保护隐私,需要婚恋平台、中介、个人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