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凤城市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擅自将几位订餐老人的用餐卡清零,不给老人们供餐,也不退余款。日前,在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志愿者+公益诉讼”与“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模式工作下,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老人们讨回用餐卡中的余款,既有效规范了社区养老机构的经营服务,也有效维护了老年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用餐卡被“清零”
2022年6月至8月间,于某某、高某某、纪某某、李某等老人先后在凤城市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民币400元预存用餐卡,每次用餐费用10元。2022年12月,养老服务中心以不能继续提供餐饮服务为由,将于某某等四人预存用餐卡内余款清零,致预存用餐卡不能使用。于某某等四人多次与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交涉索要用餐卡余款,均被拒绝。后于某某等四人向凤城市民政局反映该情况,养老服务中心仍拒绝返款。
启动 “志愿者+公益诉讼”模式
今年4月21日,凤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益心为公”APP,收到志愿者提供的“凤城市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设长者食堂侵犯众多老年人权益及消费者权益”案件线索。随后对养老服务中心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2021年12月20日,凤城市民政局与该养老服务中心签署了《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民主社区)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社区老年人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服务人员为老年居民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综合养老服务。2022年6至8月间,于某某等四人先后在该中心办理了用餐卡,预存款均为400元,约定每餐费用10元。2022年12月,养老服务中心以不能继续提供餐饮服务为由,将于某某等四人用餐卡内余款清零。调查中还发现,养老服务中心张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部分食品从事人员体检合格证明超过证件有效期等违法违规情形。上述问题均一定程度损害了老年人消费者的权益。
制发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凤城市检察院确定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城市民政局等行政部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5月15日,凤城市检察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并启动诉前程序,分别向凤城市民政局、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对大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养老机构依法经营。凤城市民政局、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凤城市民政局按照检察建议书内容,严肃督促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尽快开展退款事宜。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完成<检察建议书>中餐饮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食堂专项监督检查。针对该养老服务中心存在的经营问题,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该养老机构的经营者重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
“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工作模式响应
于某某等四人针对养老服务中心不予退还用餐卡内剩余款的行为,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办案人员遂将本案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线索移送至该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组,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意支持起诉。
养老服务中心向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称,于某某等四人卡内虽然确有余额,但是于某某等四人所交纳的400元钱实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的入会费用,用餐卡内钱额系入会赠送,赠送活动系自然终止,养老服务中心没有退款义务。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于某某等四人之所以交纳400元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就餐,双方达成协议时,并未对入会费用和就餐费用进行详尽说明,致使于某某等四人产生误判,养老服务中心应履行赔偿义务。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办案组还联合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办案人员对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并阐明恶意不退还用餐卡余额的不利后果。经充分协商,养老服务中心与于某某等四人达成和解。
日前,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养老服务中心履行了退款义务,退款总额3678.5元。于某某等四人申请撤销支持起诉。办案取得圆满效果。
公益诉讼联动保障老年群体权益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突出,社区养老机构作为新类型的养老模式,可以为老年人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保障。但是与此同时,社区养老机构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损害老年人消费者权益、滋生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随之凸显。凤城市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案件线索展开调查,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加强与民事检察部门的内部协作、线索移送等方式,形成“志愿者+公益诉讼”与“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模式,为规范地方社区养老机构经营服务、有效维护老年群体消费者的权益,助力社区养老机构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编辑:于津津
校对: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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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