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总算有个说法了……”近日,湖北省阳新县法院采纳阳新县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了一份民事再审判决。家住阳新县木港镇的孙某堰、孙某根为这个苦等了4年的结果高兴不已。
2015年7月,阳新某劳务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贷款公司借款16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期限。孙某柏、孙某松出于同村之谊,帮助该劳务公司负责人梁某在该笔贷款的《保证合同》落款处签名,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随后二人又分别代孙某堰、孙某根二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因某劳务公司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贷款公司将该劳务公司及孙某柏等4名担保人起诉至法院。
2019年7月,阳新县法院缺席作出民事判决:劳务公司须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孙某柏等4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收到上述判决后,孙某堰、孙某根表示,他们二人压根不知道自己给别人提供了担保这回事,对判决存在异议,向法院申请再审。阳新县法院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1年3月,孙某堰、孙某根向阳新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该院受理案件后,立即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并对案件当事人及贷款公司负责人朱某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证实,签订《保证合同》时,孙某堰、孙某根根本不在现场;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笔迹鉴定,也同样证实了《保证合同》上“孙某堰”“孙某根”的签名系孙某柏、孙某松代签,而孙某堰、孙某根并未委托孙某柏、孙某松代签名字,且事后也未对代签的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检察机关同时查明,贷款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向担保人孙某柏、孙某松主张承担担保责任,阳新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2021年8月12日,阳新县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孙某堰、孙某根不作为本案16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同时,因案涉贷款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向孙某柏、孙某松主张权利,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只要求某劳务公司偿还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