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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错”身份证号,千万元借款可不还?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厦门市湖里区一男子借款千万元,不仅无力偿还,还玩起了失踪。债主起诉后才发现,对方在借款合同中,竟然留的是错误的身份证号码。如何确认借款人的身份?这笔巨额借款还能追回吗?日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

  担保人:号码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人

  2020年5月,宋某向某电商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0.5%,借款期限至2021年12月,担保人为姜某。支付了一年利息后,宋某突然失联,一直到2022年底,仍未偿还借款本金。为此,电商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还款,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庭时,宋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姜某也拒绝承担责任。他提出,借款合同中的“宋某”不是他帮忙担保的对象,因为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人。

  法院:经核查比对,借款方就是他

  是宋某写错身份证号码?还是电商公司真的告错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借款合同中所写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发现因第18位校验码不正确,查无此人。

  接着,法院又根据电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取宋某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包括其身份证号码,发现两串号码仅出生年份的两位数字不同,借款合同上为“1987”,实名认证信息中为“1990”。法院进而认定宋某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电商公司主张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姜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支持电商公司的主张,宋某应向电商公司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无论有意或无意,法律责任逃不掉。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公民身份证号码第18位是校验码,能够帮助迅速识别无效和错误号码。通过其他证据依然能够认定宋某就是合同缔约方。

  法官提醒

  在合同中故意或过失使用错误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有违诚信,切勿心存侥幸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13/37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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