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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遴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按照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公通字〔2023〕70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我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快速深入开展,顺利完成2023年试点阶段任务目标,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征集、遴选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培训机构征集范围。

  1.已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已具备相关教育培训资质的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二)职业等级认定机构征集范围。

  1.已经省人社厅备案的央企分支机构、省属及以下企业。

  2.已经省人社厅备案的行业组织、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征集范围内。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

  2.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4.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

  5.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6.申请机构在人才评价、教学培训领域有不良记录。

  7.注册地址与实际培训、等级认定业务开展地址不相符。

  二、工作流程

  (一)机构申报与受理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所需材料。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满足征集范围和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未受理的申报单位材料退回。

  (二)技术评估

  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组织技术评估专家组对受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现场技术评估,并对受评估单位出具技术评估意见。现场技术评估结束后,由专家组形成综合技术评估意见。

  (三)择优遴选

  根据专家组综合技术评估意见,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试点工作期间遴选确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超过2家,职业等级认定机构不超过3家(自主评价企业不在此范围)。

  (四)备案通知

  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分别对遴选通过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5)拟聘保卫管理员专业理论、技能实训教师名单及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保卫管理员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

  (7)满足理论和技能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8)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

  (9)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封装)报送至省公安厅内保总队。一份由内保总队留存,一份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进行初审,一份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转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初审。

  2.受理要求

  (1)自有或租赁(租赁期不少于5年)教学、实操训练场(馆)等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封闭管理条件(有封闭围墙及可封闭出入口),视频监控全覆盖。室内场地符合安全、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室外场地符合实操训练要求。根据培训需求,随时满足500人同时召开大型会议、开展集体授课、集中餐饮住宿等条件,且住宿房间每间最多容纳3人。

  (2)应具有与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3)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与保卫管理员专业相关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少于5人,其中法律法规专业教师不少于1人、安全保卫相关专业教师不少于1人、警务实战技能专业教师不少于1人,且授课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

  (4)技能培训操作场地、设备、仪器工具等应满足《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技术防范、应急管理等实操技术工作要求,其中技术防范设备标准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31458-20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31068-2014)》、《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6部分(GA1551.1-2019)》、《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089-2013)》、《广播电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要求(GA586-2020)》、《公用电信设施保护安全等级要求(YD/T 2664—2013)》等行业技术防范要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5)经费来源稳定,应具备完善的岗位、财务、管理运行、质量管控、安全生产等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填报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附件2)。

  (3)已取得的认定机构资质证明。

  (4)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3)。

  (5)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封装)报送至省公安厅内保总队。一份由内保总队留存,一份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进行初审,一份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转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初审。

  2.受理要求

  (1)有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成立3年以上,已评价人数1万人次以上,具备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的基础条件,满足信息化建设需求,可网上报名,上机考试。

  (2)自有或租赁(租赁期不少于5年)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有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理论知识考试机考考场机位不少于150台,且符合标准机考考场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

  (3)技能操作考核场地、设备、工位数量、检测仪器工具等应满足《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技术防范、应急管理等实操技术工作要求,其中技术防范标准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31458-20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31068-2014)》等行业技术防范要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治安反恐防范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

  (4)自愿接受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填报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申请表(附件4)。

  (3)已取得的认定机构资质证明。

  (4)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3)。

  (5)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封装)报送至省公安厅内保总队。一份由内保总队留存,一份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进行初审,一份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转省人社厅职业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初审。

  2.受理要求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信用良好,规范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可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收取考核评价成本费用。

  (4)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家队伍、质量督导人员及题库。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5)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6)根据考评计划有足够面积的自有或租赁(租赁期不少于5年)场地,符合安全、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

  (7)具备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的基础条件,满足信息化建设需求,可网上报名,上机考试。

  (8)有符合标准考场要求的理论知识考试考场,技能操作考核场地、设备、工位数量、检测仪器工具等应满足《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技术防范、应急管理等实操技术工作要求,其中技术防范标准符合本行业技术防范要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治安反恐防范要求,如:油气田企业应满足符合《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一部分:油气田企业(GA1551.1-2019)》、电力企业应满足符合《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089-2013)》)。有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

  (9)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自愿接受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四、评估依据及方式

  一是严格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公通字〔2023〕70号)考培分离工作要求,认定机构和培训机构不可同时申报。

  二是由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组织技术评估专家组依据《保卫管理员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机构技术评估标准》(附件5)、《保卫管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标准》(附件6)、《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技术评估标准》(附件7)对申报单位开展技术评估。

  三是技术评估采用材料审核、现场技术评估、综合评估工作方式。其中,现场技术评估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疑、技术抽查等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培训机构时间为2023年11月16至11月30日。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内保总队

  联系人:田雨 联系电话:18043000471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汇文路77号

  附件:1、保卫管理员职业等级认定培训机构申请表

  2、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

  3、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4、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申请表

  5、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培训机构技术评估标准

  6、保卫管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标准

  7、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技术评估标准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zwgk/gggs/202311/t20231116_8837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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