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教练离职,健身房未经同意更换私人教练。会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小陈和A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协议》两份,协议约定,由A健身公司为小陈提供王教练为期两个半月的私教服务,费用为25,000元。
该合同期限届满前,出于对王教练的信任,小陈又与A公司续签《私教协议》,该合同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1日,金额为10,400元。
续签《私教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为休假、变更或被开除等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时,A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同时A公司也将会推荐多名相同级别的教练供自由选择,确保高质量完成其余的课程。
第二份协议签订不久后,小陈被通知王教练团队全部更换离职,由新的团队接手并安排相关训练。
更换教练后,小陈发现其提供的私教服务与之前相差很大,存在不专业、约课困难、无训练计划、频繁更换教练等问题,故要求退课退款,A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小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私教课程协议并退还其未履行的私教课程预付款14,800元。
争议焦点:私人教练更换后,小陈是否有理由要求A公司退课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约定,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为休假、变更或被开除等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时,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同时公司也将推荐多名相同级别的教练供自由选择,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其余的课程。《私教协议》虽保留了A公司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应当要向小陈说明原私人教练无法继续完成课程的正当理由,而不是随意频繁更换。而且,根据公平原则,在A公司作出更换原私人教练的决定后,小陈应当具有选择权,小陈认为更换后的私人教练不符合其要求而选择不再继续完成其余课程,符合情理。小陈主张未完成课程退款总额应为14,800元,其自愿调整最低退款金额为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陈与A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由A公司返还小陈服务费12,000元。
法官说法
私教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
健身房私教消费是特殊的服务合同的一种,其签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信任,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在私教服务关系中,消费者不仅是为了锻炼身体,更是重视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以期实现预期的训练效果,教练的教学能力、水平以及教学模式是否匹配消费者,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体验和合同目的实现。
健身房更换私教应当与消费者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明确约定由王教练为小陈提供私教服务,健身房则应当按约履行该合同。后因王教练离职之缘故,健身房安排了其他教练为小陈继续提供私教服务。虽然合同约定健身房在该种情况下保留更换教练的权利,但也应提供多名同级别的教练供消费者选择,若消费者认为更换后的教练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则可以要求解除该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当审慎注意
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合同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等特点。在消费者付款之后服务结束之前,一旦遇到教练变更、商家停止营业等情形,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类似消费时,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商家、适度理性消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充分阅读协议内容,斟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解除情形,以免出现推诿扯皮问题;最后,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应凭证(如合同原件、发票、收据等)应当妥善保存,以便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